| 登記類│測量類│地價類│地政問答錦囊 |
Q1: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遺失,申請補發登記時,應檢附何種文
件? |
A1:權利人因不慎遺失所有權狀或他項利證明書時應檢附下列證件向地
政事務所申補發,經公告三十日期滿無人異議後補發之。
| 應檢附文件如下:
一、登記申請書
二、登記清冊
三、切結書或滅失事實之證明文件
四、權利人印鑑證明書
五、權利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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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Q2:申辦繼承登記應檢附何種文件? |
A2:申報繼承登記需檢附下列文件:
| 一、登記申請書
二、登記清冊
三、繼承系統表
四、戶籍謄本
五、繼承權拋棄書 (如有拋棄繼承者須檢附)
六、印鑑證明書 (申辦分割繼承時檢附)
七、遺產分割契約書 (申辦分割繼承時檢附)
八、承諾書
九、遺產稅(免)納證明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:民國三十八年
六月十四日以前所發生之繼承免附。
十、土地、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,若遺失則須檢附切
結書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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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3:何謂「預告登記」?申辦預告登記應具備那些文件?預告登記之效
力如何? |
A3:
| (1) |
為保全對於他人1.關於土地權利移轉或使其消滅2.
土地權利內容
或次序變更3.附條件或期限等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。 |
| (2) |
申辦預告登記應檢附下列文件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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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登記申請書。 |
2. 登記清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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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 登記名義人同意書。 |
4. 登記名義人身份證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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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. 登記名義人印鑑證明書。 |
6. 請求權人身份證明文件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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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.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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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(3) |
預告登記之效力(土地法第七十九條之一參照)
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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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 預告登記在未塗銷前,登記名義人就其土地所為之處分,對於
所登記之請求權有妨礙者無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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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 預告登記,對於因徵收、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而為之新登記,
無排除之效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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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Q4:土地、建物繼承登記逾期申請登記,應處登記費罰鍰若干倍? |
A4:土地建物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。申請逾期者
,每逾一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,最高不得超二十倍。 |
| Q
5:部分繼承人不能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該怎麼辦? |
A5:合法繼承人為二人以上,其中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
登記時,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,就被繼承人之
土地,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。 |